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和进口产品采购报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和进口产品采购报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信息化水平和审核审批管理工作效率,财政部开发了“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及进口产品审核系统”,并从2009年12月起,将我部纳入网上申报审批试点单位范围。为做好我部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和进口产品采购的网上申报、审核审批管理,根据财政部有关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电子审批试点管理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事前申报审批管理
(一)各单位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或者公开招标失败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含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提出申请并获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
(二)各单位应优先采购本国产品,因需要采购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提出申请并获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得财政部门同意而开展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
二、严格按规定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一)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文件。申请文件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采购项目情况说明,采购项目预算下达情况,拟申请变更的采购方式和变更理由,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含座机、手机,下同)。
2.申请变更采购方式项目基本情况表。
3.采购计划及预算批复文件。
4.供应商名称、代理机构名称、相关产品名称和该产品近1年内的市场价格。
5.三位以上专家针对变更采购方式,分别出具的手写意见原件。专家意见应当具备明确性和确定性,并载明专家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职务、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码。
专家原则上不能是本单位、本系统的工作人员。
6.因采购任务紧急需变更采购方式的,应当提供项目紧急原因的说明材料。
7.因采购任务涉及国家秘密需变更采购方式的,应当提供由国家保密机关出具的、证明本项目为涉密采购项目的文件。
8. 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需提供无法计算价格总额的情况说明;因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性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需提供原采购合同复印件和新项目与原项目配套的情况说明。
9.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因公开招标采购失败或废标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文件。申请文件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采购项目情况说明,采购项目预算下达情况,拟申请变更的采购方式和变更理由,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 申请变更采购方式项目基本情况表。
3.采购计划及预算批复文件。
4.相关产品的名称、供应商名称和前1年内的市场价格。
5.在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购媒体上发布的招标公告(复印件)。
6.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出具的采购过程和采购文件没有供应商质疑、投诉的证明材料。
7.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歧视性、排他性条款的证明材料。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各单位申报采购进口产品,应提供以下材料:
1.采购申请文件。申请文件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项目情况说明、申请理由、联系人、联系电话。
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汇总表。
3.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4.五人以上专家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采购进口产品的专家意见应明确具体,并按采购项目分别论证。国内有同类产品生产的,专家论证意见应详细描述国内产品不能满足工作需求的相关技术及性能指标。
论证专家应当熟悉论证的产品,并且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没有经济和行政隶属等关系。
5.专家的基本情况表(姓名、职称、身份证号、工作单位)。
6.法律专家的律师证书(复印件)。
7.预算批准文件,采购产品所属项目的初步设计或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
三、其他要求
为了适应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和进口产品采购网上报批的要求,各单位申报材料除提供提供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外,下列文件还需提供扫描文件:
1.专家论证意见。
2.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费用过大的证明或所需时间紧迫的说明、无法计算价格总额需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理由。
3. 发生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紧急情况说明。
4. 证明与原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采购合同和新项目与原项目配套的说明。
5. 公开招标失败的招标结果报告。
扫描文件只能为jpg、gif、pdf格式,文件大小不大于300k。扫描的文件及其他电子文档可以通过光盘报送,也可以发送zcgl@agri.gov.cn。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