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
为规范和加强我部“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6]118号)、中央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农业部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修购专款申报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2007年修购专款申报按现行工作进度,项目申报文件在财政部“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系统”提交后打印、盖章,于4月13日前以正式文件分别报送科技教育司1份、财务司2份。
二、以后年度修购项目申报工作按细则有关规定办理,不再单独通知。
附件:农业部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点击下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