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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科学院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副产品收入管理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文章来源: | 作者:审计处  点击数: 次 | 发布时间:2014-03-18 | 【 字体:    

中国农业科学院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副产品收入管理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农科办财﹝201448


院属各单位:

科研机构从事科研活动的过程中,会产生科研副产品,主要包括:地上作物、实验动物等。有些科研副产品可直接带来经济利益,形成研究所的收入。而研究所这方面的管理普遍比较薄弱。

为加强科研副产品的收入管理,有效遏制违纪违规事件的发生,相关单位应在现有管理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修订制度,变松散型管理为集中有序管理。主要是,坚决杜绝放任课题组自行管理的现象,及时明确科研副产品管理的责任主体,重点是加强实物管理。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科研副产品收入全部计入单位收入,在规定账簿核算。

一、   加强实物管理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科研副产品实物登记制度,设置科研副产品库存台账。严格按《入库单》入库,严格按《出库单》出库,按照“出入库单”记录科研副产品增加、减少及盘存的数量,真实反映出入库情况。对于单位价值较低且较易腐坏的科研副产品,可不设置库存台账,但应设置销售台账,做好销售记录。完整保存库存台账、出入库单据及销售台账,作为单位内部管理及接受检查和监督的依据。

二、   加强收入管理

各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科研副产品收入全部纳入单位总收入,为此,应加强收入的归口管理、票据管理及合同管理。

(一)归口管理。科研副产品的收入同单位其他收入相同,应当由财务部门归口管理。课题组不能直接收取现金和支票,更不能私下出售科研副产品。科研副产品所在地离所本部较远的,可设置核算员岗位,明确岗位职责,负责收款和缴款工作。

(二)票据管理。收入票据是记录科研副产品收入的依据,科研副产品销售无论金额大小必须填开收入票据。所反映的收入应全部记入单位规定账簿。

(三)合同管理。大额科研副产品的销售应签订合同,财务部门按照合同金额监督应收账款到账情况。

三、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单位内部应明确各部门的管理责任,切实加强科研副产品内部控制,规范业务流程。各个责任部门之间应相互协作、相互监督。课题组不得私自出售科研副产品,更不得隐匿收入、设立“小金库”等。

各单位应及时掌握本单位科研副产品的收入种类、规模,并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坚决杜绝各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发生。

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联系我们。

联 系 人:王宇鸿

联系电话:010-82105716

    真:010-82105675

电子邮箱:wangyuhong@caas.cn

 

 

                                                           中国农业科学院办公室

                                                                2014315